重庆市万州区天马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与***重庆市富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54民初5394号
原告:***,男,1975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开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中海,重庆弘全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怀敏,重庆弘全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特别授权。
被告:***,男,1970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开州区。
被告:重庆市富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巫山县巫峡镇净坛二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7676104010B。
法定代表人:刘德建,系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重庆市万州区天马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新田镇五新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1739841385R。
法定代表人:罗刚,系公司董事长。
被告:重庆市开州区农业开发中心(原重庆市开州区农业综合开发管理中心),住所地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政府大楼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0023476265545X5。
法定代表人:李家江。
原告***诉被告***、重庆市富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市万州区天马建筑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市开州区农业开发中心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合法。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916元,减半收取计458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熊 军
人民陪审员 成 进
人民陪审员 谭学军
二〇二〇年九月九日
书 记 员 付 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