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长寿华侨木森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重庆长寿华侨木森建设有限公司、余江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1803民初975号
原告:***,男,1976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丹棱县。
委托代理人:*太有,四川必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长寿华侨木森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凤城街道黄桷湾创业街1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建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余江,男,1983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
被告:***,男,1975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青神县。
被告:**,男,1994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青神县。
原告***与被告重庆长寿华侨木森建设有限公司、余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7日立案。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重庆长寿华侨木森建设有限公司以雅安市公安局名山区分局对重庆长寿华侨木森建设有限公司的印章涉嫌伪造已进行立案,向本院申请中止诉讼。因该案件尚在侦查中,为查清案件事实,本案依法中止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琼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唐双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