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长寿华侨木森建设有限公司

***、重庆长寿华侨木森建设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503财保157号
申请人:***,男,1974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应富,泸州市纳溪区白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重庆长寿华侨木森建设有限公司,住所:重庆市长寿区凤城街道黄桷湾创业街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5450483768B。
法定代表人:李晓明。
申请人***于2021年12月2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重庆长寿华侨木森建设有限公司在泸州市纳溪区项目工程中的工程款360000元。担保人杨真富自愿以其所有的川EC××××号小型轿车及与案外人陈富丽所有的位于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房屋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保全被申请人重庆长寿华侨木森建设有限公司在泸州市纳溪区项目工程中的工程款360000元;
二、查封案外人杨真富与案外人陈富丽所有的位于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房屋;
三、查封案外人杨真富所有的川EC××××号小型轿车。
上述裁定保全的财产以实际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的财产为准,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案件审理需要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的,当事人应当在前述期限届满前,向本院申请延长期限。否则,后果自负。
案件申请费232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汪永燕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曾 珣
书 记 员 邹 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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