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长寿华侨木森建设有限公司

***、重庆长寿华侨木森建设有限公司等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1803执513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2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丹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太有,四川必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重庆长寿华侨木森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
法定代表人:李晓明,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徐志刚,男,1975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眉山市青神县。
本院在执行***与重庆长寿华侨木森建设有限公司、徐志刚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重庆长寿华侨木森建设有限公司有银行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限额冻结被执行人重庆长寿华侨木森建设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长寿支行5000××××XXXX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8089.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二、限额冻结被执行人重庆长寿华侨木森建设有限公司在重庆农村商业银行长寿支行1201××××XXXX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8089.00元,冻结期限十二个月;
三、限额冻结被执行人重庆长寿华侨木森建设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长寿支行3113××××XXXX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8089.00元,冻结期限十二个月;
四、限额冻结被执行人重庆长寿华侨木森建设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长寿黄桷湾支行3113××××XXXX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8089.00元,冻结期限十二个月;
五、限额冻结被执行人重庆长寿华侨木森建设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重庆长寿支行营业部1130XXXXXXXXX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8089.00元,冻结期限十二个月;
六、限额冻结被执行人重庆长寿华侨木森建设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长寿菩提支行5000××××XXXX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8089.00元,冻结期限十二个月。
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二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续行冻结申请的,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潘 军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龚莉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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