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筠连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21)川1527民初1614号
原告:**,男,1965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筠连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平泽清,筠连县景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筠连县蒿坝镇中心校,住所地:筠连县蒿坝镇蒿坝村一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112274521452869。
法定代表人:陈永双,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学余,男,1966年8月3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筠连县,该校法律顾问,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重庆长寿华侨木森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凤城街道黄桷湾创业街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5450483767B。
法定代表人:李晓明,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筠连县蒿坝镇中心校、重庆长寿华侨木森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诉讼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二被告共同支付原告房屋修建质量保证金40542元;2.案件受理费由二被告共同承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被告筠连县蒿坝镇中心校与被告重庆长寿华侨木森建设有限公司签订“筠连县蒿坝镇平安小学校食堂和教师周转房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原告在被告重庆长寿华侨木森建设有限公司处承接合同约定的相关工程。原告实施建设并及时完工交付使用后。被告筠连县蒿坝镇平安小学按约预留了5%的工程质量保证金40542元未付。现原告承接修建的房屋无质量问题,二被告应支付原告余下的工程款40542元。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遂依法提起诉讼。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筠连县蒿坝镇中心校于2021年9月10日前支付原告**40542元。
案件受理费814元,减半收取计407元,由原告**负担。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本案调解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须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案调解书生效后,一方当事人未按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两年。
审判员 杨顺成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张小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