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芦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1826民初1157号
原告:重庆长寿华侨木森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凤城街道黄桷湾创业街11号。
法定代表人:李晓明,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天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1年6月5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天全县人,住四川省天全县。
原告重庆长寿华侨木森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1日立案。诉讼中,原告重庆长寿华侨木森建设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长寿华侨木森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是自愿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长寿华侨木森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39元,由原告重庆长寿华侨木森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