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泰开电力电子有限公司

上海永乾机电有限公司与山东泰开机器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泰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鲁0991民初83号

原告(反诉被告):上海永乾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泗砖路777号3幢。

法定代表人:汪婷婷,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宪海,北京德和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山东泰开机器人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高新技术开发区配天门大东首。

法定代表人:庞延庆,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戚宪存,单位员工。

第三人:山东泰开电力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泰山区创业大街9号。

法定代表人:冯丽,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时立凯,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国强,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上海永乾机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乾公司)与被告山东泰开机器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开机器人公司)、第三人山东泰开电力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开电力电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海永乾机电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邵宪海,山东泰开机器人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戚宪存,山东泰开电力电子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时立凯、范国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永乾机电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支付合同款人民币1120000元,并支付违约金,年违约金数额以拖欠合同款900000元(30%)为基数,自2018年3月13日起算,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2019年4月20日止,为152649元;以1120000元(40%)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自2019年4月21日起算,至实际归还之日止(暂按15.4%计算,暂计到2020年11月20日,为273093元)。以上拖欠合同款和违约金总额为1545742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8月12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工矿产品购销合同(供应商)》,原告为出卖人,被告为买受人。合同签订后,被告向原告定制一条SVG功率模块生产线,实际使用人为山东泰开电力电子有限公司,合同款总金额为3000000元。被告分四期支付合同款,签订合同一周内支付合同款总金额30%,货到现场后支付第二笔,数额为合同款总金额的30%,验收合格(设备安装调试完成后试运行三个月无障碍视为验收合格)后支付第三笔,数额也为合同款总金额30%。剩余合同款总金额的10%作为质保金,验收合格后开始计算质保期,质保期内1年内使用没有问题一周内支付质保金。

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2019年1月,实际使用人山东泰开电力电子有限公司确认验收合格。后被告退回价值80000的货物。截至目前,被告共支付合同款1800000元,尚有1120000元未支付。原告多次催促被告支付合同款,被告拒绝支付。原告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被告拖延支付合同款的行为,违反合同约定,应当依约支付不能够承担违约责任。请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后,判如所请。

被告山东泰开机器人有限公司辩称,一、上海永乾所供应的整套生产线至今未通过验收,未达到验收款、质保金款的付款条件。没有完成合同约定的交付义务。经我公司与第三人沟通,上海永乾所提供的整个生产线设备,一直存在问题没有达到合同及技术协议要求,并且对存在的问题从2018年2月份通过电子邮箱与上海永乾沟通处理,至今仍未全部解决,现处于停运状态。二、上海永乾公司拖延交付整套生产线长达一年以上,严重违约。根据合同违约条款应从货款中扣除违约金130万元,因此我公司不欠上海永乾公司合同款项,其主张的利息因此也是不存在的。根据双方在2017年8月12日签订的《工矿产品购销合同》,合同第四条约定了发货周期为合同签订后90天,调试安装周期30天。上海永乾公司应在2017年12月10日前完成SVG功率模块生产线交付。但其一直拖延交货时间近一年以上,属于严重违约。按照双方签订的《工矿产品购销合同》第7条违约责任条款,如上海永乾公司未按合同完成交付视为违约,违约一天扣除货款总额千分之一作为违约金,有权从货款中直接扣除。那么从2017年12月10日暂计算到2019年3月31日,应从货款中扣除130万元。因此不应再支付上海永乾公司款项。对于主张的利息不予认可,没有交付的义务。

综上,上海永乾公司逾期交付整套生产线违约在先,至今未通过验收,达不到使用要求,不满足合同付款条件。并且不满足双方合同及技术协议要求,存在多项问题仍未得到全部解决,至今处于停运状态无法使用。同时,山东泰开机器人有限公司提出反诉称诉讼请求:1、驳回反诉被告请求,诉讼费用由其承担。2、判令反诉被告支付违约金130万元、承担对不合格产品继续改造或退货、更换义务。3、判令反诉被告承担反诉费用。事实与理由:反诉原告与反诉被告在2017年8月12日签订工矿产品购销合同一份,约定反诉原告向反诉被告购买SVG功率模块生产线一套,合同价格为300万元。合同第四条约定了发货周期为合同签订后90天,调试安装周期为30天。合同第六条,本合同为交钥匙工程。即反诉被告应在2017年12月12日完成整个生产线交付。但反诉被告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交付,拖延长达一年以上,并且交付、多次改造后,仍未达到合同及技术协议要求,存在多项问题仍未得到解决,至今仍未达到合同、技术协议要求,无法使用。根据合同第七条约定,反诉被告的行为构成违约,每违约一天,扣除该货款总额的千分之一作为违约金,并且有权从货款中直接扣除违约金。

反诉被告提供的产品严重不合格且逾期,不符合合同质量要求及技术标准,请求法院在查明事实基础上,依据法律支持反诉请求。

山东泰开电力电子有限公司陈述称同意山东泰开机器人有限公司的意见。

根据本院审查确认的证据以及当事人的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8月12日,永乾公司与泰开机器人公司签订《工矿产品购销合同》一份,约定泰开机器人公司向永乾公司定制一条SVG功率模块生产线,实际使用人为山东泰开电力电子有限公司,合同款总金额为3000000元。双方约定的付款方式为签订合同一周内支付合同款总金额30%,货到现场后支付第二笔,数额为合同款总金额的30%,验收合格(设备安装调试完成后试运行三个月无障碍视为验收合格)后支付合同款总金额30%。剩余合同款总金额的10%作为质保金,验收合格后开始计算质保期,质保期内1年内使用没有问题一周内支付质保金。

合同签订后,永乾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提供了生产线,后实际使用人山东泰开电力电子有限公司确认验收合格。2019年3月28日泰开机器人与永乾公司签订《退货合同》一份,约定退回后被告退回SVG功率模块生产线,价值80000的货物。同时双方约定本合同生效后,除本合同另有明确约定的以外,双方不存在其他任何争议,任何一方都不再因为原合同的履行与解除向对方要求其他赔偿或违约责任。泰开机器人公司共支付货款1800000元。

本院认为:永乾公司与泰开机器人公司签订的《工矿产品购销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认定为有效合同。合同签订后,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合同签订后,永乾公司向实际使用人泰开电力电子公司提供了合同约定的产品,且实际使用人泰开电力电子公司也确认产品验收合格,因此对于永乾公司要求泰开机器人公司支付剩余货款1120000元及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违约金,永乾公司未提交证据证实产品验收的准确日期,因此违约金计算可自永乾公司向本院起诉之日起计算。泰开机器人公司认为永乾公司违约,产品未经验收合格,并提起反诉要求永乾公司支付违约金130万元、承担对不合格产品继续改造或退货、更换义务,仅提供了自行打印的电子邮件予以证实,且永乾公司对电子邮件的真实性不予认可;同时双方在2019年3月28日签订的《退货合同》中约定本合同生效后,除本合同另有明确约定的以外,双方不存在其他任何争议,任何一方都不再因为原合同的履行与解除向对方要求其他赔偿或违约责任,因此对于泰开机器人公司的反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五百七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反诉原告)山东泰开机器人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反诉被告)上海永乾机电有限公司货款11200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112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20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反诉被告)上海永乾机电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被告(反诉原告)山东泰开机器人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如果当事人未按判决书指定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9356元,反诉案件受理费8250元,共计17606元,由被告(反诉原告)山东泰开机器人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损毁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执行措施,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陈国鹏

二〇二一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  何晓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