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泰开电力电子有限公司

山东泰开电力电子有限公司、泰州市润鑫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鲁0902执652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泰开电力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泰山区东部开发区创业大街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70902783469322M。
法定代表人:冯丽,董事长
被执行人:泰州市润鑫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税东街27号30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2086972045Q。
法定代表人:***。
关于申请执行人山东泰开电力电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泰州市润鑫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鲁0902民初4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2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货款49381.2元及违约金、案件受理费等。被执行人依法应承担执行费641元。
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已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报告财产令、传票,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相关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3.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列入限制消费人员名单及失信人员名单。
4.本院于2021年4月1日询问申请人是否知晓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及下落,申请执行人称未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且无法提供被执行下落、住址。
5.本院已通过谈话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经调查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且下落不明,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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