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宁0221民初1285号
原告:***开电力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东部开发区创业大街9号。
法定代表人:**,系***开电力电子有限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开电力电子有限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宁夏滨河海利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平罗县工业园区三号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系宁夏滨河海利建材有限公司总经理。
原告***开电力电子有限公司诉被告宁夏滨河海利建材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3日立案。原告***开电力电子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开电力电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高 倩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闫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