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泰开电力电子有限公司

***开电力电子有限公司与上海和运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2民初5335号 原告:***开电力电子有限公司,注册地山东省泰安市泰安东部开发区创业大街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上海和运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闵行区***888弄6号楼二层西侧。 原告***开电力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开公司)与被告上海和运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日立案。原告泰开公司于2023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泰开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和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开电力电子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