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2民初5335号
原告:***开电力电子有限公司,注册地山东省泰安市泰安东部开发区创业大街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上海和运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闵行区***888弄6号楼二层西侧。
原告***开电力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开公司)与被告上海和运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日立案。原告泰开公司于2023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泰开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和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开电力电子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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