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铁建港航建设有限公司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甘0702执6020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8年1月11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农民,现住本区。 被执行人:***,男,1978年5月2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农民,住本区。 被执行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南大街**综合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602MA74KUB12L。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执行的执行申请人田学检与被执行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甘0702民初297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判决书,被执行人***赔偿申请执行人***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伤残赔偿金、鉴定费各项损失101337.1元的40%,即40534.84元,扣除被执行人***已经垫付的7294.9元,下剩33239.94元;被执行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赔偿申请执行人***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伤残赔偿金、鉴定费各项损失101337.1元的30%,即30401元;被执行人张掖交通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中不承担责任;驳回申请执行人***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812元,减半收取1406元,由申请执行人***负担423元,被执行人***负担562元,被执行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负担421元。申请执行人已交纳,被执行人承担的部分直接给付申请执行人,本院退还申请执行人案件受理费1406元。因被执行人张掖市绿涵农产品有限责任公司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10月15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6日履行案件款30822元,本院已解除对****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执行。被执行人***于2020年11月16日支付案件款5000元,剩余案件款28801.94元,2020年11月16日,双方达成内容为“被执行人***于2021年6月30日前偿付案件款6000元;于2021年12月30日前偿付案件款6000元;于2022年12月30日前将下剩案件款21801.94元一次性偿付完毕。同日,申请人***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对该案的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甘0702执602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袁 玲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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