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02民申30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河南驰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棉纺西路4号院13号楼2单元26层2603号。
法定代表人:宋斗柱,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梁柱,河南滴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郑州华润燃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陇海西路352号。
法定代表人:陈国勇。
再审申请人河南驰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驰通物业公司)与被申请人郑州华润燃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润燃气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20)豫0102民初35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驰通物业公司申请再审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理由如下:一、华润燃气公司是郑州市金水区经五路32号院2号楼1单元1-2层商业用房的业主,郑州市有关部门印发的该小区《建设工程许可证》显示华润燃气公司的该商业服务用房属于驰通物业公司物业服务的范围。华润燃气公司向驰通物业公司缴纳了2018年的物业费,证明双方之间存在物业服务合同关系。原审判决称驰通物业公司与郑州市甫轩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均未与华润燃气公司在内的小区业主签订书面物业服务合同,各自的服务区域未明确划分,其认定违反了物业服务条例的规定,也不符合客观事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由一个物业服务企业实施”。驰通物业公司自2018年入驻该小区,对规划范围内实施了全面物业服务。华润燃气公司的物业在2号楼,而郑州市甫轩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系3号楼业主违规选聘的物业公司,其服务区域也在3号楼。华润燃气公司在原审中称其物业位于郑州郑州甫轩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服务区域与事实不符。原审判决认定华润燃气公司的物业位于驰通物业公司与郑州南轩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公司服务范围交界处没有依据。二、郑州甫轩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成立后,自2019年4月起收取南院业主的物业费。经举报后,郑州市金水区经八路办事处教育社区居民委员会于2020年8月24日发出公告,通知该自治组织及相关服务人员于7日内停止违规行为,并要求及时退还所有收费,物业管理仍由原物业服务公司(即驰通物业公司)进行管理,证明郑州甫轩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擅自为3号楼提供物业服务是违规的。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故申请再审。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查明以下事实:2018年6月左右,驰通物业公司经与经五路32号院部分业主协商,未经业主大会决议或业委会同意、未签订书面物业服务合同,为该小区提供物业服务,华润燃气公司是该小区2号楼1单元1-2层商业服务用房的业主,向驰通物业公司交纳了2018年的物业费。2019年3月,郑州甫轩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也在未经业主大会决议或业委会同意、未签订书面物业服务合同的条件下为该小区提供物业服务,并向华润燃气公司收取了2019年3月15日之后的物业费。至今,案涉小区仍存在驰通物业公司与郑州甫轩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两个物业服务公司进行物业服务,华润燃气公司称其接受物业服务的主要区域位于郑州甫轩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服务区域,在郑州甫轩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为小区提供物业服务后,未接受驰通物业公司提供的物业服务,仅同意向驰通物业公司支付2019年1至3月的物业费7500元。驰通公司申请再审中提交的证据有:《经八路街道教育社区楼院物业服务项目“双向进入、交叉任职”情况公示》(照片打印件)一份;郑州市金水区经八路街道办事处教育社区居民委员会于2020年8月24日出具的《公告》(复印件)一份;郑州市金水区经八路街道办事处于2020年9月24日出具的《王小翠反映问题答复意见》(复印件)一份;郑州市金水区经八路街道办事处教育社区居民委员会于2021年1月4日出具的《关于“报金水区经八路街道办事处教育社区备案证明”的情况说明》(打印件)一份;签有“潘玉萍”、“陈璐”等的材料一份。驰通公司提供的上述证据均不能证明其在2019年3月15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为华润燃气公司提供物业服务,不能推翻原审判决。综上所述,驰通公司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驰通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河南驰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审判长 崔 霞
审判员 毛大帅
审判员 昌晓艳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 冯艳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