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华润燃气股份有限公司

郑州燃润工程咨询有限公司、郑州华润燃气股份有限公司等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02民初10213号
原告:郑州燃润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建设西路118号3号楼27层2705号。
法定代表人:马江洪,职务: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立果,河南中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智典,河南中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华润燃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陇海西路352号。
法定代表人:陈国勇,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贝贝,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忻航,系该公司员工。
第三人:郑志刚,男,1979年6月13日生,汉族,住郑州市中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泉,河南扬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潮东,河南扬善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第三人:郑州市郑东新区博学路办事处贾岗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郑州市金水东路106号贾岗社区。
法定代表人:王学利,职务:居委会主任。
原告郑州燃润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州华润燃气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郑志刚、第三人郑州市郑东新区博学路办事处贾岗社区居民委员会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8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原告郑州燃润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返还4308190.48元资金,并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利息自2014年5月29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照年利率6%的标准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暂计至2021年10月8日为:1799731.82元),以上合计:6107922.3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4年5月29日,被告安装燃气管道并接通燃气时,要求郑州顺业管道工程有限公司缴纳验收押金,并于收到款项后出具加盖被告公司公章的收据一份,载明“今收到郑州顺业管道工程有限公司交来暂收工程款人民币4308190.48元(大写:肆佰叁拾万捌仟壹佰玖拾元零肆角捌分)”。被告收取款项后,经原告多次催要一直未返还上述款项。2020年9月20日,郑州顺业管道工程有限公司将上述债权转让给原告,双方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并于2021年3月5日书面通知被告债权转让一事,该债权转让已经对被告生效。经沟通,被告口头答复公司账目确实存在该笔收款,但无法返还。为维护债权人合法权益,故诉至贵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案涉款项系原告替第三人郑州市郑东新区博学路办事处贾岗社区居民委员会垫付的工程配套费用,原告未提供该配套费用符合退还条件的证据,且其以郑州华润燃气股份有限公司为被告,主体不适格。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郑州燃润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云凯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程婧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