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豫0102民初9225号
原告:***,男,1985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告:郑州华润燃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陇海西路352号。
法定代表人:陈国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贝贝,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忻航,该公司员工。
被告:华润燃气郑州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汝河西路50号。
法定代表人:方永干,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谌迎军,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振飞,该公司员工。
原告***诉被告郑州华润燃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润燃气公司)、华润燃气郑州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润工程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4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小额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华润燃气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忻航,被告华润工程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谌迎军、张振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31000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原告拥有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航海东路1369号24号楼3单元4号的房产,被告为涉案房产供气。2021年6月6号凌晨4点半左右,原告涉案房产厨房发生火灾,物业公司先到场将明火扑灭,后又起火时119赶到再次将火扑灭,因119未告知火灾原因,原告当时以为是自然火灾。但6月12日下午安装新燃气热水器的师傅发现,被告燃气主管道上带电,通知物业公司后,物业公司的电工过来用电笔测量被告燃气主管道上的电压达到110伏,后原告多次催促,被告没有做出任何消除安全隐患的措施,也没有将原告家的燃气恢复开通。后原告在市长热线上留言后,被告直到6月21号上午才给原告开通燃气。6月19日,被告工作人员过来将固定燃气管道的螺丝后面的墙砸开,发现被告安装螺丝时确实打到原告厨房的线路上,由此被告安装的螺丝才带电产生安全隐患,导致原告厨房火灾的发生。综上,被告给原告造成了较大的财产损失,现双方无法通过协商解决,特诉至贵院,请判如所求,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被告华润燃气公司辩称,一、本案所涉及火灾无确定的起火原因。导致原告财产损失的火灾原因,原告仅为主观推测,并无明确证据支持其诉求。二、答辩人仅与原告存在供用气合同关系,原告的主张及依据与答辩人无关。本案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答辩人履行相关供用气合同的行为与火灾发生不具有任何关联性。三、本案房屋所在小区的民用燃气工程,通过工程会审及竣工验收,工程质量合格。本案所涉及相关民用燃气工程,经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多方会审并于2016年9月6日通过竣工验收,不存在可能引发火灾的相关问题。综上所述,原告的主张无事实与法律依据,与答辩人无任何关系,请求法定驳回原告对答辩人的所有诉求。
被告华润工程公司辩称,一、答辩人承接的河南博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格林山庄民用燃气工程,已经于2016年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本案与答辩人无关。答辩人承接的河南博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格林山庄民用燃气工程于2016年4月20日开工,工程质量评定合格并经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等各方签字确认,于2016年9月6日签署《竣工验收证书》。并且,《竣工验收证书》中明确说明:施工验收合格后,燃气设施的保全责任由建设单位负责。因此,本案与答辩人无关。二、答辩人安装燃气设施的行为与原告厨房发生火灾不存在因果关系,不应由答辩人承担责任。原告所属房屋厨房发生火灾的原因不明,无法证明是何种原因造成火灾。原告提供照片无法证明导致火灾发生的真实情况,也无法证明该螺丝是否是答辩人施工所打,因此答辩人安装燃气设施的行为与原告厨房发生火灾不存在因果关系。三、原告主张因安装螺丝时打到厨房电路上导致安全隐患,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1、原告提供的火灾受损照片,只能看到厨房发生火灾且有螺丝打到两条红色电线上,但是并不清楚该螺丝是否是因安装燃气设施所打,也无法确定是否是答辩人施工所打。2、原告主张房屋燃气管道带电,但是只提供一张试电笔照片,并无其他证据予以佐证,答辩人无法确定是否为真实情况。3、答辩人2016年在原告所属房屋安装燃气设施后已经使用近六年,若因答辩人施工时螺丝打到厨房线路上导致燃气主管道上电压110伏,原告家中电路不会正常运行数年,势必会存在短路跳闸等情况。显然,即使原告房屋燃气管道带电也不是因答辩人施工行为导致。四、原告主张赔偿损失31000元无事实和法律依据。1、原告未提供其因厨房失火所受损失的种类、数量、价值等相应证据,无法证明所主张赔偿损失31000元的合理、合法性。2、原告对火灾的发生以及损失的扩大存在过错,应自行承担相应责任。原告在诉状中自认在起火后由物业公司组织灭火,但是并未彻底解决火灾隐患,后又起火才由消防人员将火扑灭。可见,原告在火灾发生后处理不当,存在过错应自行承担相应责任。五、被答辩人与华润郑州公司所签订的《供用气合同》约定了燃气设施的维护和管理责任“以燃气管道连接燃气器具软管的阀门为界”分别由用气方和供气方负责,因此本案与答辩人无关。被答辩人与华润郑州公司所签订的《供用气合同》第三条燃气设施维护管理中约定:“以燃气管道连接燃气器具软管的阀门为界(如用户擅自改造燃气设施的,以改造接管点为界),之后的管道及附属设施由用气方负责维护管理,费用由用气方承担,并对该部分燃气设施的运行后果负责;之前的管道及设施由供气方负责维护管理,费用由供气方承担,用气方应当予以配合,但用气方擅自改造该部分燃气设施的,由此造成的后果由用气方承担。”因此,人民法院应查清被答辩人是否擅自改造该部分燃气设施以及该燃气设施所处的位置和本次火灾的着火点在何处,以此判断应由谁负责该燃气设施的维护管理。综上所述,为了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请贵院依法查明事实,驳回被答辩人对答辩人的诉讼请求,同时由被答辩人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供证据,经质证后,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及陈述,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确认事实如下:
原告系郑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房屋所有权人。原告与华润燃气公司签订《居民用户共用气合同》。2016年9月6日,华润燃气公司对华润工程公司施工的河南博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格林山庄民用燃气工程进行竣工验收。2021年6月,原告发现固定燃气管道的螺栓带电,即通知华润燃气公司,该公司派人对相关燃气管道进行改造,但未将改造后破损的墙面进行修复。2021年10月,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
庭审中,原告陈述,其家中于2021年6月6日凌晨4时发生火灾,公安、消防部门将火灾扑灭,对于起火原因及物品损失,上述部门未出具明确的相关结论。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证据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对于原告家中起火原因及损失,原告并未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故本院无法确实原告家中起火原因系因固定燃气管道的螺栓带电引起的,且因火灾造成的损失为31000元。
事发后,被告华润燃气公司派人对原告家中相关隐患进行排除,但未将改造后破损的墙面进行修复,根据本案审理情况、当事人的陈述及现场照片,本院酌定原告家中燃气管改造后破损的墙面修复的费用为2000元,被告华润燃气公司应对上述费用向原告进行赔偿。
对于被告华润工程公司在本案中的责任问题,本院认为,相关工程施工已经华润燃气公司验收并投入使用,原告及华润燃气公司并未举证证明华润工程公司在本案中存在过错,故被告华润工程公司不承担本案民事赔偿责任。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第一千一百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郑州华润燃气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2000元;
二、驳回原告***其他及过高部分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88元,原告负担263元,被告郑州华润燃气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5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王斌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弓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