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华润燃气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李方方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03民初6890号
原告:***,女,汉族,1998年11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遂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祥快、李松峰,河南欣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86年12月18日出生,住河南省郏县。
被告:李方方,女,汉族,1984年10月10日出生,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
被告:郑州华润燃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陇海西路352号。
法定代表人:陈国勇。
原告***与被告***、李方方、郑州华润燃气股份有限公司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期间,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人民法院宣告判决或裁定前,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的行为,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法院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孙园园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张靖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