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202民初7244号
原告***,男,1961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孙吴县。
委托代理人***,系辽宁东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于海洋,系辽宁东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连连诚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甘井子区悦和中园20号2**5层2号。
法定代表人孙文业,系该公司总经理,住大连市甘井子区。
被告郑州华润燃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陇海西路352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大连华润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西岗区黄河路22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石景超,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大连连诚机械有限公司、被告郑州华润燃气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大连华润燃气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21元减半收取210.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范业强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郭 燕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王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