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华润燃气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与大连连诚机械有限公司、郑州华润燃气股份有限公司等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202民初7244号 原告***,男,1961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孙吴县。 委托代理人***,系辽宁东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于海洋,系辽宁东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连连诚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甘井子区悦和中园20号2**5层2号。 法定代表人孙文业,系该公司总经理,住大连市甘井子区。 被告郑州华润燃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陇海西路352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大连华润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西岗区黄河路22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石景超,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大连连诚机械有限公司、被告郑州华润燃气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大连华润燃气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21元减半收取210.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范业强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郭 燕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王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