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渝0106执110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4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新疆库尔勒市。
被执行人重庆智全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沙坪坝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
诉讼代表人王小勇,重庆智全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沙坪坝分公司负责人。
被执行人***,男,1968年8月3日出生,苗族,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被告重庆智全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黄桷坪正街5号3-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621976161M。
破产管理人:重庆海川资产清算服务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与***、重庆智全建筑(集团)有限公司、重庆智全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沙坪坝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依据已经生效的(2019)渝0106民初2603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等,责令被执行人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和执行费,限期申报财产和到法院接受询问。但被执行人未申报财产,亦未到本院接受询问。本院依法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保险等财产信息进行了查询,被执行人名下均无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保险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法向本案主债务人***户籍地所在居委会送到了协助查询函,请求协助查询其下落和财产线索,未得到有效反馈信息。本案其他两位承担连带责任的被执行人已向司法机关申请破产并受理,暂时不具备可供执行条件。申请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截止到2020年4月23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案款本金128400元及相应利息,案件受理费2868元,应向本院缴纳执行费1870元。
本院已将本案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和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了申请执行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权利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支付的能力以及财产是否符合处置条件。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财产线索。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将纳入终本案件管理系统,从纳入之日起5年内,每6个月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房地产、车辆、投资(股权)、股票、证券等财产定期自动查询一次,一旦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即自动恢复执行程序。本院主动查询5年后,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将不再依职权对其财产进行查询。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渝0106执11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 彬
审 判 员 周 剑
审 判 员 宋 科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陈传玉
书 记 员 李 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