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智全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全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沙法民初字第10269号
原告**,男,1966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大渡口区。
委托代理人***,重庆首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全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土湾民主二村6号,组织机构代码62197616-1。
诉讼代表人**,***全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负责人。
第三人重庆帝景摩尔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南坪街道南坪北路8号,组织机构代码不详。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全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重庆帝景摩尔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1月26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代理审判员肖力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