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智全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向佳豪与谢敬贤重庆智全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渝0243民初5479号
原告:**,男,1970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原告:向佳豪,男,1983年1月9日出生,苗族,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渝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全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正街5号3-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62197******M。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全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沙坪坝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凤天大道53号附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00106300042150。
主要负责人:***,职务不详。
被告:***,男,1968年8月3日出生,苗族,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原告**、向佳豪与被告***全建筑(集团)有限公司、重庆智全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沙坪坝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9日立案。原告**、向佳豪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向佳豪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何长江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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