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智全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向佳豪与谢敬贤***全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渝0243执1926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0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申请执行人:向佳豪,男,1983年1月9日出生,苗族,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全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正街5号3-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621976161M。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全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沙坪坝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凤天大道53号附12号,组织机构代码062861770。
主要负责人:***,具体职务不详。
被执行人:***,男,1968年8月3日出生,苗族,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本院执行**、向佳豪依据(2019)渝0243民初178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全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全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沙坪坝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8月15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于2019年8月1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限制高消费令、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责令其向申请执行人**、向佳豪退还保证金100000元及资金占用费、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2300元、执行费1434.5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本院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的房屋、车辆等财产情况。
二、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未实际冻结到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通过实地走访的形式向被执行人所在社区进行调查和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未查找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
四、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已向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未执结的标的:向申请执行人**、向佳豪退还保证金100000元及资金占用费、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2300元、执行费1434.5元。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应依法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渝0243执1926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后,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及相关证据材料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伟
审判员***
审判员吕东兵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