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智全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与***全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申请破产清算破产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渝0107破40号
申请人:**,男,汉族,1982年8月19日生,住重庆市南岸区。
被申请人:***全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黄桷坪正街**3-2-1,组织机构代码62197616-1。
法定代表人:***。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2日裁定受理申请人**申请被申请人***全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申请,并将该案交由本院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查明,***全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的另一债权人***作为申请人已于2013年12月23日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申请被申请人***全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破产清算,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13日裁定受理***对***全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目前,***全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正在审理过程中,尚未审结。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当事人重复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已受理***全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且该案尚未审结,申请人**不能再重复申请***全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破产清算,应当对其申请依法予以驳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对被申请人***全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陈黎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