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渝05破申9号
申请人:**,男,汉族,1982年8月19日出生,住重庆市南岸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瑾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全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黄桷坪正街****,组织机构代码62197616-1。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以被申请人***全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全建筑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本院申请智全建筑公司清算。本院立案后,于2019年1月15日进行了听证,**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听证,智全建筑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逾期未到庭参加听证。
本院查明:2010年9月6日,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作出(2010)九法民初字第2049号民事判决。判决载明:智全建筑公司于该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钢材款789906.83元及违约金4000元,合计793906.83元。
该民事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向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院于2011年12月9日作出(2011)九法民执字第02098-1号执行裁定,裁定终结该院(2010)九法民初字第204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另查明,智全建筑公司于1998年9月28日设立,注册资本2000万元。住所地。住所地为重庆市九龙坡区黄桷坪正街****关为原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现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九龙坡区分局。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智全建筑公司差欠**款项,至今未能清偿。智全建筑公司未还清款项,应认定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该公司经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仍无法清偿债务,应认定智全建筑公司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由于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债权人依法有权申请其破产清算。因智全建筑公司在原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现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九龙坡区分局登记成立,本案交由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二款、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受理申请人**对被申请人***全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二、本案交由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克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日
法官助理晏侣偲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