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开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黔0121民初2035号
原告:贵州开阳盛荣欣欣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开阳县城关镇胜利西路阳光花园7栋三单元6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21MA6DR2R12Y。
法定代表人:曾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诸暨市祥生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浣东街道福田花园商业街B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81747013977X。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男,汉族,1975年12月16日生,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
原告贵州开阳盛荣欣欣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诸暨市祥生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7日立案受理,本院受理后,原告贵州开阳盛荣欣欣商贸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权利所作的处分,其申请撤诉,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开阳盛荣欣欣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9元(已减半),由原告贵州开阳盛荣欣欣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