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902民初3004号
原告:***,男,1967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原告妹妹),住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
被告:诸暨市祥生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沈东街道福田花园商业街B6-9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7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
被告:***,男,1974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梓潼县,现在浙江省长湖监狱服刑。
原告***与被告诸暨市祥生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6日立案。2019年8月30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281元,由原告***负担(免予收取)。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