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浙0681执755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诸暨市祥生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浣东街道苎萝东路**福田花园栖香居**000101,组织机构代码:747013977。
法定代表人:许贵军。
被执行人:诸暨市大唐街道上下文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住所,住所地诸暨市大唐街道上下文村**机构代码:794376148。
法定代表人:杨七明。
本院在执行诸暨市祥生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诸暨市××街道××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0)浙0681民特109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诸暨市大唐街道上下文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应支付诸暨市祥生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剩余工程款113578元,款定于2020年6月25日前付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9月7日立案执行,于2020年9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送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需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浙0681执7553号案件的执行。
终结执行后,被执行人应当按照和解协议履行义务,因被执行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周培洪
二〇二一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张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