诸暨市祥生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诸暨市祥生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902民初1085号

原告:***,男,1967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菊芳(原告妹妹),住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

被告:诸暨市祥生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浣东街道福田花园商业街**。

法定代表人:陈芝萍。

被告:***,男,1977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仁平,浙江震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建军,男,1974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梓潼县,现在浙江省长湖监狱服刑。

原告***与被告诸暨市祥生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李建军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6日立案。2020年11月24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审理期间,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656元,由原告***负担(免于收取)。

审 判 长 袁 龙

人民陪审员 徐 芬

人民陪审员 黄凤海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乐 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