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902民初1085号
原告:***,男,1967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菊芳(原告妹妹),住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
被告:诸暨市祥生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浣东街道福田花园商业街**。
法定代表人:陈芝萍。
被告:***,男,1977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仁平,浙江震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建军,男,1974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梓潼县,现在浙江省长湖监狱服刑。
原告***与被告诸暨市祥生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李建军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6日立案。2020年11月24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审理期间,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656元,由原告***负担(免于收取)。
审 判 长 袁 龙
人民陪审员 徐 芬
人民陪审员 黄凤海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乐 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