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106民初30052号
原告:深圳市金***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坪山区坑梓街道秀新路21号C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992310602。
法定代表人:何家建。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瑞和路39号C1栋221室、C1栋222室、C1栋223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000784859146G。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金***电器有限公司诉被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11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金***电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41元,由原告深圳市金***电器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