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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航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华弘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粤0106执9434号 申请执行人:广州市航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石井街鸦岗村文楼(土名)自编1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系广东国晖(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华弘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瑞和路39号C1栋221室、C1栋222室、C1栋223房。 法定代表人:***。 关于广州市航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华弘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粤01民终2284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华弘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广州市航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78395.2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5608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608元,均由被执行人华弘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23年5月5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期执行通知书,限期被执行人履行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在限期内履行。本院依法向房管、车管、银行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情况,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鉴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向本院表示可以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执行措施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情形符合终结本次执行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对(2023)粤0106执943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执行。如对终结本次执行有异议,可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十八日 执行员***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