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渝0120民初6051号
原告:***,男,1972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合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康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青杠街道三溪街21-23-2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76664132740。
法定代表人:隆伟红,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颜锦国,重庆中联世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47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
委托诉讼代理人:颜锦国,重庆中联世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重庆融慧创展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华锦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0891478763。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重庆康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及第三人重庆融慧创展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行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樊平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