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渝01民终3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康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重庆市***青杠街道三溪街21-23-2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76664132740。
法定代表人:隆伟红。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朝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朝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龙源建筑工程设备租赁站,经营场所重庆市***丁家街道惠民路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227MA5UDD069W。
经营者:***,女,汉族,生于1965年6月4日,住重庆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顺宸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重庆康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龙源建筑工程设备租赁站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人民法院(2019)渝0120民初42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重庆康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书面请求。
本院认为,上诉人重庆康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重庆康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434.10元,减半收取1717.05元,由上诉人重庆康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郑泽
审判员闫信良
审判员*希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江满意
书记员程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