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渝0107民初16902号
原告:重庆华飞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告:重庆康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隆伟红,职务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重庆华飞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重庆康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华飞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重庆康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华飞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华飞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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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王庆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磊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