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康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康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华飞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诉、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民申51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重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
法定代表人:隆伟红,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小建,重庆光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重庆华飞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
法定代表人:徐小华,该公司执行董事。
再审申请人重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重庆华飞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20)渝05民终75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重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其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重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重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  吉守明
审判员  干建强
审判员  敖宇波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朱 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