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922民初3771号之一
原告:滨海安华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滨海县丁字港口北侧堆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滨海县八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中达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盐南高新区科城街道解放南路278号中南城购物中心1幢2-9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滨海安华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中达丰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滨海安华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滨海安华混凝土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滨海安华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86元,减半收取843元,保全费687元,合计1530元,均由原告滨海安华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