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建工检测有限公司

连云港宇宸起重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宁波杭州湾新区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管理:质量监督行政管理(质量监督)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浙02行初36号

原告连云港宇宸起重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云台山风景名胜区云台街道办事处云善路13—2号。

法定代表人郭进进,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军(特别授权代理),浙江余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杭州湾新区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杭州湾新区兴慈一路1号。

法定代表人**,主任

委托代理人许王斌(特别授权代理),宁波杭州湾新区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郭治年(特别授权代理),浙江海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宁波杭州湾新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住所地宁波杭州湾新区滨海二路1188号科创中心。

负责人张波,常务副局长。

委托代理人陈立军(特别授权代理),宁波杭州湾新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刘占中(特别授权代理),浙江海泰(杭州湾新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宁波市鄞州区本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钟公庙街道贸城西路58号636室。

法定代表人曾祥志,董事长。

第三人宁波市建工检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海曙区望童路1088号。

法定代表人王浩光,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潘卫国,宁波市建工检测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第三人陈龙均,男,1972年5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高县,现住宁波市奉化区。

第三人曾祥志,男,1979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海曙区。

第三人郭进进,男,1982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东海县。

委托代理人赵军(特别授权代理),浙江余慈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王利,男,1994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东海县。

第三人王道知,女,1962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高县。

第三人彭朝芬,女,1983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

第三人彭朝义,男,1986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高县。

原告连云港宇宸起重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宁波杭州湾新区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第三人宁波杭州湾新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宁波市鄞州区本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王利、王道知、彭朝芬、彭朝义、宁波市建工检测有限公司、陈龙均、曾祥志、郭进进安监其他行政行为一案。原告于2019年1月28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追加宁波杭州湾新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宁波市鄞州区本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王利、王道知、彭朝芬、彭朝义、宁波市建工检测有限公司、陈龙均、曾祥志、郭进进为第三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9年5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连云港宇宸起重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连云港宇宸起重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谭星光

审 判 员  秦 峰

人民陪审员  张志君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王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