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282民初13673号之二
原告:宁波市鄞州区本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12MA2AFTTJOA)。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钟公庙街道贸城西路**号***室。
法定代表人:曾祥志,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金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连云港宇寰起重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06MA1MDXJD7R)。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云台山风景名胜区云台街道办事处云善路****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余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94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东海县。
被告:宁波市建工检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3744992276T)。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望童路****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卫国,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72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高县。
原告宁波市鄞州区本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连云港宇寰起重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被告连云港宇寰起重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的申请,本院于2018年12月28日依法追加宁波市建工检测有限公司、**均为本案被告,同日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后本案中止审理。原告宁波市鄞州区本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波市鄞州区本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3872元,减半收取计6936元,由原告宁波市鄞州区本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交纳本院。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施月飞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