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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盛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建德分公司与应慧星、浙江广天建昌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182民初208号
原告:杭州盛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建德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建德市新安江街道新中后巷大宅门公寓1幢101室。
主要负责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天涯法律服务有限公司职员。
被告:应慧星,女,1957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现住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
被告:浙江广天建昌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穿路538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57年9月21日出生,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宁波市建工检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望童路1088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57年9月21日出生,系浙江广天建昌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员工。
原告杭州盛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建德分公司与被告应慧星、浙江广天建昌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建工检测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8日立案。原告杭州盛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建德分公司于2019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杭州盛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建德分公司在与应慧星达成和解并实际履行和解协议的情况下,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盛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建德分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杭州盛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建德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陈霞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