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鲁03民终453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欧达宜昌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猇亭区猇亭大道200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诚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淄博海诚风机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镇兴华路320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靖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欧达宜昌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淄博海诚风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2022)鲁0306民初22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欧达宜昌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明确表示不再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欧达宜昌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