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宜昌市猇亭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鄂0505执425号
申请执行人:欧达宜昌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780933847U,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猇亭区猇亭大道20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诚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诚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菲米机械(上海)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7970693033,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555弄68号1幢3号厂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总经理,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欧达宜昌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菲米机械(上海)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2年9月20日作出(2022)鄂0505民初734号民事调解书,确认各方当事人达成的下列协议:一、菲米机械(上海)有限公司支付欧达宜昌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货款74万元,定于2022年9月30日前付清[因菲米机械(上海)有限公司账户已被法院冻结,该款由法院直接执行,其中**账户扣划10万**,余款扣划人民币账户];欧达宜昌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并在收到上述款项后三日内给菲米机械(上海)有限公司开具税率为13%1的增值税发票。二、菲米机械(上海)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反诉请求;双方再无其他纠纷。三、本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836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欧达宜昌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自愿负担(已缴纳);反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菲米机械(上海)有限公司自愿负担(已缴纳)。
该民事调解书已于2022年9月20日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调解书约定的时间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欧达宜昌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20日就全部欠款740000元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十一)**规定,裁定如下:
一、扣划被执行人菲米机械(上海)有限公司账户10万**,余款扣划人民币账户。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