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宜昌市猇亭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鄂0505执42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欧达宜昌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780933847U,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猇亭区猇亭大道20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诚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诚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菲米机械(上海)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7970693033,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555弄68号1幢3号厂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总经理,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欧达宜昌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菲米机械(上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配合申请执行人对你公司被冻结的**账户扣划10万**,余款扣划人民币账户;
但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菲米机械(上海)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存款740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或扣留、提取其相应数额的收入。冻结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