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鲁0306执保1069号
申请人:淄博海诚风机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镇兴华路3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66817102500。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欧达宜昌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猇亭区猇亭大道20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780933847U。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人淄博海诚风机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欧达宜昌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22日作出(2022)鲁0306民初229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一、查封申请人淄博海诚风机有限公司名下鲁C0××*****牌汽车;二、冻结被申请人欧达宜昌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在各银行账户内的存款35450.00元,如无存款或存款不足,即查封或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院经审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申请人淄博海诚风机有限公司名下鲁C0××*****牌汽车;
二、冻结被申请人欧达宜昌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在各银行账户内的存款35450.00元,如无存款或存款不足,即查封或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