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达宜昌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淄博海诚风机有限公司、欧达宜昌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鲁0306执保1069号之一 申请人:淄博海诚风机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镇兴华路320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欧达宜昌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猇亭区猇亭大道200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人淄博海诚风机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欧达宜昌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根据生效的(2022)鲁0306执保1069号执行裁定书于2022年8月24日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欧达宜昌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伍家支行账户5586********人民币35450.00元。申请人淄博海诚风机有限公司申请的财产保全事项已经保全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人淄博海诚风机有限公司申请的财产保全事项已经保全完毕。 本裁定书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