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宜昌市猇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505民初319号之一
原告:欧达宜昌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780933847U,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猇亭区猇亭大道20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诚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诚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浙江屹立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00MA2A1F241M,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水阁工业区云景路138-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欧达宜昌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达机电公司)与被告浙江屹立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浙江屹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欧达机电公司于2022年5月17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以已经与被告浙江屹立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且履行完毕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审查后认为,原告欧达机电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欧达宜昌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66元,由原告欧达宜昌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