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宜昌市猇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505民初319号之二
申请人:欧达宜昌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780933847U,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猇亭区猇亭大道20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诚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诚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浙江屹立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00MA2A1F241M,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水阁工业区云景路138-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原告)欧达宜昌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被告)浙江屹立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1日立案受理后,根据申请人欧达宜昌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10日向本院提交的财产保全申请,于2022年5月11日作出(2022)鄂0505民初319号民事裁定,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浙江屹立金属材料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后申请人欧达宜昌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17日向本院提交撤回申请,以已经与被申请人达成和解协议且履行完毕为由,申请撤回对被申请人财产的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欧达宜昌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的撤回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浙江屹立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价值20万元财产的查封、扣押或者冻结。
保全申请费1520元,由申请人欧达宜昌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