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宜昌市猇亭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鄂0505执27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欧达宜昌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猇亭区猇亭大道20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780933847U。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浙江博洲钢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水阁工业园区云景路1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00662875682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欧达宜昌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博洲钢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本院(2020)鄂0505民初274号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2021年7月19日,本院受理立案,执行标的1575615.16元(暂计算至2021年6月30日数额;含执行费17976元)。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2021年7月22日,本院以法院专邮方式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但被执行人受送达后既未报告财产,亦未实际履行。
2、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证券、股权、保险、不动产、车辆等财产信息。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登记信息。
3、2021年7月23日,本院委托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到丽水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进行了现场调查,反馈被执行人无不动产登记信息记录。
4、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拒不报告财产,本院于2021年8月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失信期限2年,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5、2021年11月22日,本院对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终本约谈,告知了本案的执行情况,并询问其是否有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本案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的相关事实无异议,表示暂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至此,本案执行标的1575615.16元,全部未能执行到位。
以上事实,有相关财产查询反馈清单、现场调查材料、当事人谈话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在本次执行过程中,虽经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但因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其他财产线索,故本案申请执行人的债权未能得到实际执行。现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应予终结本次执行。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