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16民初14463号
原告:重庆利源巨能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几江滨江西段25号金沙海岸A区A幢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20355090XA。
法定代表人:**均,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锦天城(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人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回兴街道宝圣大道99号在水一方15幢1-5-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305042033H。
法定代表人:***。
原告重庆利源巨能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人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28日立案。原告重庆利源巨能实业有限公司在收到本院送达的缴纳诉讼费通知次日起七日内,未向本院指定账户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申请缓交、免交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通知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后,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本案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陈 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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