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渝05民终431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利源巨能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江津区几江滨江西段25号金沙海岸A区A幢2-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20355090XA。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名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50年06月26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竞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重庆典雅房地产开发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李家沱马***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2034374486。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0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重庆利源巨能实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典雅房地产开发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2019)渝0116民初3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被上诉人***于2019年8月13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重庆利源巨能实业有限公司、重庆典雅房地产开发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重庆利源巨能实业有限公司、重庆典雅房地产开发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亦书面同意***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2019)渝0116民初388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776元,减半收取388元由***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776元,减半收取388元,由上诉人重庆利源巨能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