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渝0116民初15891号
原告:重庆利源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锦天城(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锦天城(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玺锦某公司。
原告重庆利源某公司与被告重庆玺锦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16日立案。原告重庆利源某公司于2023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是其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利源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28元,减半收取计764元,由原告重庆利源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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