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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利源某公司与重庆玺锦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渝0116民初15891号 原告:重庆利源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锦天城(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锦天城(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玺锦某公司。 原告重庆利源某公司与被告重庆玺锦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16日立案。原告重庆利源某公司于2023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是其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利源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28元,减半收取计764元,由原告重庆利源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