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洪远锐达公路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沈阳龙欣路基材料有限公司、沈阳市锐达公路工程处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114民初12438号 申请人:沈阳龙欣路基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沈阳市锐达公路工程处,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沈阳龙欣路基材料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沈阳市锐达公路工程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人诉请要求被申请人支付剩余货款及利息。申请人申请保全被申请人沈阳市锐达公路工程处名下的银行存款67000元或其他等值财产,保全金额67000元,并提供保险公司保函进行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沈阳市锐达公路工程处名下的银行存款67000元或其他等值财产,银行存款查封期限一年,房产查封期限三年。 案件申请费69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查封银行存款即2022年8月12日前、查封房产即2024年8月12日前)向人民法院书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黄 欢 人民陪审员  赵 野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曹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