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17民初5854号
原告:重庆***基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三汇镇交通街16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7MA605PUC20。
法定代表人:许莉,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春雪,重庆智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俊贤,重庆智权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重庆市合川区盐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盐井太平缸街5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7203600225L。
法定代表人:周正树。
原告重庆***基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市合川区盐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2日立案后。原告重庆***基建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基建材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重庆***基建材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基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重庆***基建材有限公司负担(已缴纳)。
审判员 文利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刘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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