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合川区盐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某某基建材有限公司与重庆市合川区盐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17民初8052号 原告:重庆***基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三汇镇交通街16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7MA605PUC2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智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合川区盐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盐***缸街5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7203600225L。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基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市合川区盐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2年10月21日立案,原告重庆***基建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基建材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重庆***基建材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基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基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1-